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酒后叫代駕本是為安全出行上“保險”的穩(wěn)妥選擇,但車主劉某最近卻因為叫代駕遇到了煩心事,他通過代駕平臺找來的司機在駕駛過程中不慎將車輛開進了水中,導致車輛嚴重受損,平臺卻說是司機的問題,賠償責任究竟應該誰來承擔?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24年7月28日,劉某聚會飲酒后,通過甲公司運營的代駕軟件下單代駕業(yè)務。司機李某接單后駕駛劉某的車前往目的地,當天正值大雨,在行駛至一處低洼地段時,因李某未能及時規(guī)避路面積水,致使車輛涉水熄火。事故發(fā)生后,車輛被拖車送至修理廠,產(chǎn)生維修費9070元、修車期間租車費4000元,劉某向甲公司和司機李某主張賠償費用。甲公司辯稱,其與司機李某系合作關系,而非代駕服務關系中的法律主體,不應承擔維修費用,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石景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劉某、李某、甲公司之間分別是何種法律關系的問題。對于車主與平臺之間而言,甲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向司機派單、由司機接單完成代駕行為,是代駕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代駕平臺并非僅向車主提供信息,而是通過制定價格及服務標準,實質(zhì)介入代駕服務流程,并排除車主與司機之間的自由訂約,故平臺與車主劉某應構成服務合同關系。對于司機與平臺之間而言,代駕平臺對司機具有資格審核、統(tǒng)一著裝、服務監(jiān)督及報酬結算等方面的管理權,從把控代駕司機準入標準、對代駕司機進行有效管理等內(nèi)容均表明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享有雇主權利,平臺與代駕司機李某屬于勞務合同關系,而非甲公司辯稱的合作關系。故甲公司作為勞務成果接受方,應承擔車主劉某車輛泡水的損失,甲公司賠償之后,可依據(jù)與李某的勞務合同法律關系進行追償。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甲公司向劉某賠償車輛維修費用9070元和租車費4000元。
編輯 劉倩 校對 吳興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