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張偉入職星宇公司,雙方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期滿后,星宇公司單方通知張偉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并于試用期滿前與張偉解除勞動合同。張偉不同意延長試用期,并要求星宇公司支付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為由提起仲裁,星宇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無須支付張偉延長試用期賠償金4800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駁回星宇公司訴訟請求,判決星宇公司支付張偉違法延長試用期賠償金48000元。
公司違法延長試用期,被判支付賠償金
星宇公司訴稱,三個月試用期期滿后張偉自動轉正,公司也按照轉正后的工資標準支付了張偉所謂的延長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故公司不存在延長試用期的行為,不同意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48000元。
張偉辯稱,三個月試用期期滿后星宇公司并未告知其轉正事宜,且要求其簽訂延長試用期變更協(xié)議,故星宇公司確存在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行為,應按照轉正后的月工資標準16000元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48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應當支付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星宇公司與張偉約定試用期后又二次延長試用期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張偉的主張并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星宇公司支付張偉延長試用期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48000元。
本案適用小額程序審理,該判決作出后即生效。
法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官說法,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供雙方當事人相互考察、相互選擇的期間。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等是否與自身預期相符;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職業(yè)道德等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針對試用期的時長與次數(shù),用人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笨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設定試用期,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明確了相應的最長試用期限,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還應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通過發(fā)送“延長試用期考察通知”、簽訂“試用期變更協(xié)議”等方式,變相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或重新約定試用期。
關于違反試用期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痹撘?guī)定是對于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據(jù)此提示勞動者的是,一方面,若遇到用人單位違法與其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可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要求改正,或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權益受損情況,通過行政救濟手段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糾正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業(yè)已造成損害后果的,勞動者可通過仲裁、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具體數(shù)額以前述法律規(guī)定為準。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試用期權益。對于試用期的時長、次數(shù)、工資標準等,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莫以損害勞動者使員工權益的方式追求短期利益,最終損害的將是自身的經濟利益及發(fā)展前景,唯有知法、懂法、守法,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能實現(xiàn)企業(yè)的長足發(fā)展與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以上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姓名均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張博
編輯 甘浩
校對 盧茜